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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诱惑,你帮我吗?关于一审“难以认同”的反驳

时间:2024-04-21 20:36:5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被告售假视频证据

鉴定后是假货


石英岩玉(处理)手镯


《判决书》 18

本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时奔向原告隐瞒了案涉商品实际为工艺品翡翠的真实情况,并虚构案涉商品为缅甸A货翡翠的虚假事实,足以使原告误以为系缅甸A货翡翠而进行购买。被告时奔以假充真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明明是工艺品石英岩(处理)品,偏偏写成工艺品翡翠,庭审争辩过,因为被告就说是工艺品翡翠,原告说是石英岩。判决漏洞百出,陆续上网】



关于焦点一“难以认同”的反驳


[ 基本事实]

《判决书》第17页,……综上,本院难以认同原告与被告时奔达成了关于以1,199元的对价购买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翡翠并赔偿300万元违约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简称“难以认同”】


[ 原告观点]

1. 此“对价”用词错误,应为“价款”。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 本案合同已经成立。因为订单已经签订成功、合同成立,并生效、履行、违约、打官司。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第二款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法院判定“难以认同……达成……买卖合同原告认为法院枉法裁判。

依据:与本案高级判定相悖。

1】《判决书》15-16页,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直播间链接向被告时奔购买3单涉案商品并支付价款,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

解释,不仅“成立”,而且“合法有效”。并且合同全部有效。全盘碾压式否定“难以认同”。


2】《判决书》第16页,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时奔达成的系三份 “ 1,199元购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货 ”的合同假一赔三”系被告时奔在与原告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的陈述内容,故三百万违约金并不属于合同条款。

解释:合同部分达成、已成立并生效。欠缺300万部分,但仍否定“难以认同”。补充辩论:

①三百万违约金亦属于合同条款,详见《假一赔三是补充协议》。

②所以,全部否定“难以认同”。


综上,“难以认同”系枉法裁判,希望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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